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明确我区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财法税〔2019〕28号
全文有效
2019.10.2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方便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企业及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政策执行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二、接受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商品储备的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按照《公告》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承担商品储备的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要根据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的实际情况,准备完整的承储依据材料留存备查,具体包括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承储的批复文件或签订的责任书、仓储保管合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利息费用补贴文件单据,以及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租赁合同等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减免税后续跟踪管理,定期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所留存的减免税资料进行检查,发现企业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各级粮食、商务部门要加强政府储备管理,按要求及时与承担政府储备商品承储企业签订储备商品安全存储责任书,对中止、调整政府储备的,要及时予以调整。要严格利息费用补贴管理,按照政策要求及时拨付和调整。中止和调整政府储备的,相关资料要同时抄送当地税务部门,确保政府储备商品承储企业应享尽享免税政策。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研究分析政策执行效果,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会同税务、商务、粮食等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政策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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