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征字[1996]4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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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的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征字[1996]41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19号转发给你们,原新税征字[1988]51号仍继续实行,并结合我区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业户其定额每半年核定一次,拟定前须由纳税人自行如实申报,税务机关通过对典型户的调查和测算,经过评议,由县(市)税务局批准确定其应纳税额和纳税期限,并通知纳税人依照执行。

      二、定额确定后,情况发生变化营业额增加减少超过原定额30%时(具体比例可由县(市)税务机关分行业确定,并书面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应及时自行填写“个体、工商业户应纳税额改定申请表”,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书面通知纳税人,正式变更定额并从变更的次月起按新的定额纳税,如纳税人未及时如实申报变更的,经税务机关查出后,按偷税论处。

      三、各地在对超过原定额30%处罚时,应认真查实情况,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需听证的,经过听证后执行处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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