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的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征字[1996]41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19号转发给你们,原新税征字[1988]51号仍继续实行,并结合我区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业户其定额每半年核定一次,拟定前须由纳税人自行如实申报,税务机关通过对典型户的调查和测算,经过评议,由县(市)税务局批准确定其应纳税额和纳税期限,并通知纳税人依照执行。
二、定额确定后,情况发生变化营业额增加减少超过原定额30%时(具体比例可由县(市)税务机关分行业确定,并书面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应及时自行填写“个体、工商业户应纳税额改定申请表”,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书面通知纳税人,正式变更定额并从变更的次月起按新的定额纳税,如纳税人未及时如实申报变更的,经税务机关查出后,按偷税论处。
三、各地在对超过原定额30%处罚时,应认真查实情况,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需听证的,经过听证后执行处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略)
《乌鲁木齐市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图木舒克税务局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原阿拉尔国家税务局、阿拉尔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合并成立阿拉尔新税务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原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国家税务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合并成立塔城地...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精神,统一规范乌什县税务行政处罚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