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流字[1996]4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进口商品征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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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进口商品征税的问题

新国税流字[1996]45号

全文有效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1996]91号《关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进口商品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海关代征进口货物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税率与其在境内销售该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不一致的,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按境内货物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进口商品征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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