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克自然资函〔2019〕48号
全文有效
2019.8.27
各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审批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税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第十二条“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以及《关于明确草地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16]34号)中 “占用未利用地中的其他草地,从事建房或非农业建设,该其他草地已发放过使用权证,并已由单位或个人实际使用或者草原管理部门已认定为牧草地的草地,属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之规定,请各分局认真了解掌握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
二、根据税法第十条“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之规定,请各分局在为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时,属征税范围的应向用地单位发放告知书;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应将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作为用地审批报件的要件之一。
同时,因纳税时限为30日,考虑到国家对审批时限压缩一半等要求,各分局可与辖区税务部门沟通对接后,根据实际情况简化流程,如在企业取得纳税受理通知书或缴费通知票据后,同步发放相关用地证照。
三、根据税法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之规定,按照工作职责,根据税务部门需求,市局负责提供农用地转用报批信息,各区分局负责提供涉及项目供地和临时用地审批相关信息。
四、根据税法第十一条“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之规定,请各区分局履行告知义务,在市局督察科的指导下做好土地复垦工作,对符合复垦要求的出具土地复垦验收意见作为退税依据。
附件:告知书模板
2019年8月27日
抄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局领导,局督察科、确权科、用地规划科、开发利用科、配置中心、耕保科。
克拉玛依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27日印发
告 知 书
:
你单位申请的 项目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已办理完毕。现将有关事项予以告知:
1.须在开工前15日、竣工后15日前往我局申请项目开竣工验线。
咨询电话(用地):
2.请妥善保存本套审批资料,并根据《土地管理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前往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咨询电话(不动产):
3.请接到本告知书当日,前往税务部门履行纳税义务。凭完税凭证(复印件)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咨询电话(税务):6237015
年 月 日
告 知 书
:
你单位申请的 项目的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已办理完毕。现将有关事项予以告知:
1. 请接到本告知书当日,前往税务部门履行纳税义务。
咨询电话(税务):6237015
2.请严格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在我局验收通过后,发放《土地复垦验收意见》作为退税依据。
咨询电话(用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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