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新财法税〔2019〕26号
全文有效
2019.8.2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各开发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减税降费有关工作部署,积极为纳税人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充分释放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取得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或财产原值,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财产原值的,代开发票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调整如下:
1.取得经营所得,开票金额不超过500元的,按0%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500元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取得财产转让所得,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对财产转让所得核定征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2%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财政、税务部门抓好落实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关于调整全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新财法税〔2017〕16号)同时废止。
附件: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附件
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序号 |
类别 |
代开发票 金额 |
征收率 |
1 |
经营所得代开发票 |
500元以下的(含) |
0% |
500元以上的 |
1% |
||
2 |
财产转让所得代开发票 |
|
1% |
3 |
财产租赁所得代开发票 |
|
2% |
4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代开发票 |
|
20% |
《乌鲁木齐市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图木舒克税务局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原阿拉尔国家税务局、阿拉尔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合并成立阿拉尔新税务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原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国家税务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合并成立塔城地...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精神,统一规范乌什县税务行政处罚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