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市项目建设税费减免规定》的通知
昌市政发[2003]34号
全文有效
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榆树沟工业园区筹建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各委、办、局,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中央、自治区、自治州驻市各单位,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昌吉市项目建设税费减免规定》已经2003年4月25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昌吉市项目建设税费减免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各类项目建设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税费减免行为,加快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西部开发有关优惠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涉及项目税费减免的范围为:
(一)土地管理费:工业项目用地、公益性用地、养殖业用地按2%征收。(按照区、州、市收取比例,昌吉市应收取4%,本规定按2%比例减半征收)
(二)耕地开垦费:工业项目用地、公益性用地、养殖业用地按50%征收。(按照
国家规定,昌吉市原执行3000元/亩上限标准,本规定按1500元/亩标准征收)。
(三)土地契税免征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占用土地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建设用地。
(四)耕地占用税免征范围:部队军事设施用地;铁路线路用地;民用机场跑道用地;炸药库用地;敬老院、福利院用地;学校、幼儿园、医院非营利性项目用地;殡仪馆、火葬场用地;公路用地;直接为农牧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用地;灾民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移民建房占用的耕地。
(五)墙改基金免征范围:
1、部队(含武警)的军事设施(不含住宅、宿舍、经营性设施);
2、市政公用设施;
3、土建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低于30%的技改项目;
(六)城市建设配套费免征范围:
1、部队(含武警)的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
2、市政公用设施;
3、土建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低于30%的技改项目(比例高于30%的项目按总投资3%的比例足额收取)。
(七)城市建设配套费按1%收取的范围:
1、大、中专院校、职业技工学校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不含行政办公楼和学校住宅);
2、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校(园)舍;
3、盲、聋、哑学校、敬老院、福利等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
4、卫生、医疗用房(不含住宅、行政办公部分及经营性用房);
(八)其他项目建设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3%收取。
第三条 项目建设涉及其他行政收费一律不予减免。同时,各行政收费单位不得搭车收费。
第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规定由昌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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