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行办发[2006]40号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地区地方税务局哈密地区推行新疆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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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地区地方税务局哈密地区推行新疆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6]40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地区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哈密地区推行新疆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实施方案》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哈密地区推行新疆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实施方案

  (地区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九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推行使用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9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严厉打击制售、贩售、倒卖、倒买、使用假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行使用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地区推行新疆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地区推行新疆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行署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地委财经办,地区财政、地税、审计、监察、公安及驻地部队(含武警),农十三师财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文另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地税局,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行使用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工作,充分认识推行使用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要充分利用各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推行使用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的重大意义,宣传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的作用、范围、使用方法、工作流程等,确保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在地区范围内尽快推广应用,达到管控效果。

  二、推行使用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工作的职责

  推行使用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协作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推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推行工作,牵头召开动员大会;负责协调驻地部队(含武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信息录入工作;负责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汇报,解决推行使用地区发票监控查询系统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地税部门)工作职责:负责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发票信息的组织录入、宣传辅导、业务指导和采集信息的导入工作;负责对发票信息录入比对过程中发现的利用发票偷税或制售假发票行为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负责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领购、开具、接受发票信息的导入和录入工作;负责建立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并负责其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财政部门工作职责:负责分期分批调取各行政、事业单位2002年以来接受的各类新疆地税发票,并交地税部门组织信息录入;负责面向社会招聘推行使用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工作发票信息录入临时工作人员和计算机设备的经费保障工作。

  审计部门工作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接受的新疆地税发票的提供和录入工作;负责及时将检查结果向地税部门反馈,并对地税部门传递的有问题发票进行调查核实。

  监察部门工作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推行工作落实情况;负责对发票信息录入和比对过程中利用发票涉嫌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推行使用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工作的范围

  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的推行应用,按照“全面采集、集中比对、多途径查询”的原则,在以下范围内推行:

  (一)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保管和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各级地税机关、委托代开发票单位(以下简称“开票人”)。

  (二)依法接受各种地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纳税人,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驻地部队(含武警)等(以下简称“受票人”)。

  四、推行使用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工作的步骤及要求

  (一)工作步骤

  1. 2006年9月,启动推行使用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的宣传、培训工作。召开推行使用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动员大会,并由地税部门进行相关辅导。

  2. 2006年10月起,对2002年1月1日-2006年9月30日以来各级地税机关的发票领购、发售信息(电子版),地税机关和委托代开单位代开的各类电脑版发票信息,于2006年11月30日前通过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的地税发票开票系统(代开版)进行补录,再通过地税征管系统的发票查验功能导入所录数据。

  3. 2006年11月起,对2005年1月1日-2006年9月30日期间代开的手工版《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信息,于2006年12月31日前通过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的地税发票开票系统(代开版)进行补录,再通过地税征管系统的发票查验功能导入所录数据;对2002年1月1日-2006年9月30日以来各级地税机关的发票领购、发售信息(手工台帐)、2002年1月1日-2005年3月31日期间代开的手工版发票(旧版)信息,于2007年3月31日前通过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的地税发票开票系统(代开版)进行补录,再通过地税征管系统的发票查验功能导入所录数据。

  4. 采取交旧供新方式开具的2002年1月1日以来的《新疆公路运输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新疆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发票》、《新疆装饰修缮工程统一发票》、《新疆服务业统一发票》、《新疆广告业统一发票》、《新疆房地产交易统一发票》的存根联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人员在2007年9月30日前,通过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的地税发票开票系统(自开版)录入,再通过地税征管系统的发票查验功能导入所录数据。

  5. 自开票纳税人应将开具的《新疆公路运输统一发票》(2002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2005年1月1日-2006年9月30日)、《新疆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发票》、《新疆装饰修缮工程统一发票》、《新疆服务业统一发票》、《新疆广告业统一发票》、《新疆房地产交易统一发票》的存根联信息通过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的地税发票开票系统(自开版)录入,然后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再通过地税征管系统的发票查验功能导入所录数据。

  (1)自开票纳税人2002年1月1日-2005年3月31日期间开具的上述发票(旧版)信息,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录入,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完成发票的查验工作。

  (2)自开票纳税人2005年1月1日-2006年9月30日期间开具的上述发票(新版)信息,在2007年1月31日前完成录入,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完成发票的查验工作。

  (3)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正式开始运行后,自开票纳税人按月录入除《新疆定额发票》、《新疆服务业定额专用发票》、《过路过桥发票》外的所有发票开具信息,在发票开具后2个月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接收发票信息,并进行发票查验工作。

  (4)对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信息,自2006年10月1日起,从建筑行业开始,按照先新版后旧版顺序进行录入,其他行业从11月起逐步录入。

  6. 受票人应将自2002年1月1日以来接收的新疆地税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新疆服务业统一发票》、《新疆公路运输统一发票》(2002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2005年1月1日以后)、《新疆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发票》、《新疆装饰修缮工程统一发票》、《新疆广告业统一发票》、《新疆房地产交易统一发票》、《新疆综合劳务通用发票》(2002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新疆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2002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2005年1月1日以后)等发票联信息,通过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的地税发票开票系统(自开版)录入,然后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再通过地税征管系统的发票查验功能导入所录数据。

  (1)受票人 2002年1月1日-2005年3月31日期间接受的上述发票(旧版)信息,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录入,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完成发票的查验工作。

  (2)受票人2005年1月1日-2006年9月30日期间接受的上述发票(新版)信息,在2007年1月31日前完成录入,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完成发票的查验工作。

  (3)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正式开始运行后,受票人接受到上述新疆地税发票联,受票人是纳税人的,每次与发票存根联信息一起上报主管地税机关,受票人为非纳税人的,按季报送,次季度20日内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二)工作要求

  1. 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正式开始运行后,地税机关发票发售信息和开具信息自动进入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中;委托代开发票单位按月录入发票开具信息,并在次月10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 数据录入要求:差错率不得超过3%.发票信息的录入完成时间按照自治区地税局规定的期限完成。按照自治区地税局的统一安排,于2006年12月1日起对外正式启用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进行发票查询。

  五、推行使用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工作的法律责任

  (一)开票人、受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发票信息的,地税机关可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二)开票人、受票人有意漏报、瞒报、拒报发票信息的,地税机关可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三)地税机关在发票查验比对过程中,发现伪造发票、变造发票、大头小尾发票等问题发票时,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发票来源,搜取证据,共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涉及非纳税人的,及时向财政、审计等部门传递和反馈相关信息。

  六、推行使用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工作的查询途径

  开票人和受票人对其开具和取得的发票信息均可通过新疆地税网站http://www.xjds.gov.cn进行查询,如果是新版发票信息(2005年1月1日以后),还可通过语音查询号码125903156、地税短信平台(移动用户发送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到093158)进行查询,鉴别真伪、核实相关信息等。在查询过程中发现问题,可通过新疆地税网站和各级地方税务局对外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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