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6〕33号
全文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联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98号),决定在铁道部所属铁路客运餐车上统一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以下简称铁路餐车发票),现就使用铁路餐车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铁路餐车发票是指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在客运列车上提供餐饮服务收取款项时开具的收付款凭证。
二、铁路餐车发票联次及种类
铁路餐车发票为单张两联式,即存根联和发票联平行设置,左侧为存根联,右侧为发票联。定额发票的面额为:壹元发票代码为26500**726**、贰元26500**727**、伍元26500**728**、拾元26500**729**、伍拾元26500**730**和壹佰元26500**731** (发票式样附后)。铁路餐车发票采用65克干式复写纸印制,票面背涂为浅绿色,并印有“铁路专用”字样,规格为150×70MM。
三、铁路餐车发票的印制和管理
铁路餐车发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铁路部门各用票单位将用票计划按半年用量,于每年3月、8月向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用票计划,并按规定领购、保管和使用发票,每季度和年度终了15日之内须向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同时抄报乌鲁木齐铁路局财务处。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要将用票计划及时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
四、铁路餐车发票从2006年4月1日启用,各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原领取的税务发票,可延期使用到2006年6月30日。未使用完的旧发票应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并于2006年7月31日前向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缴销手续。
五、铁路部门各用票单位不得超范围和违规使用发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领购、开具、保管发票,并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填开、保管、缴销等各项管理制度,设立专库、专柜、专人保管发票,明确责任。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铁路餐车发票的管理、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票样(票样见纸质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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