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矿产运销及税收征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市政办发[2006]94号
全文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昌吉市矿产运销及税收征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六日
昌吉市矿产运销及税收征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矿产运销及税收征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矿产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大矿产品税费征收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昌吉市境内从事开采和经营的矿产企业和矿产品经营户,不受企业性质和隶属关系限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昌吉市人民政府成立昌吉市矿产运销及税收征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行使全市矿产运销及税收征管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 昌吉市矿产运销及税收征管管理领导小组由市主管领导、监察局、计委、国土资源局、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交通局、安监局、煤炭局、公安局、硫磺沟镇、庙尔沟乡、阿什里乡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及骨干煤炭企业矿长共同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硫磺沟镇政府。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按自身职能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完成相应工作;硫磺沟镇政府全面负责矿产企业和矿产品经营户产、运、销各环节的管理工作和相应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昌吉市矿产运销及税收征管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我市矿产企业和经营户矿产运销及税收征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票据、统一计量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 实行统一管理后,由硫磺沟镇政府统一印制昌吉市矿产运销过磅单,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监管工作,硫磺沟镇财税所具体负责昌吉市矿产运销过磅单的购、领、销工作。
第八条 矿产企业和矿产品经营户每月10日前凭昌吉市矿产运销过磅单、对账清算联到当地税务部门完税。
第九条 昌吉市矿产运销及税收征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昌吉市矿产运销管理站,负责统一复核计量各矿产企业和矿产品经营户的矿产品具体过磅数量,及时准确地为拉矿产品车辆办理过磅业务。
第十条 昌吉市矿产运销管理站的具体工作由硫磺沟镇政府、交通局和煤炭局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到各矿产企业和矿产品经营户拉运矿产品的车辆在矿产品装车后,矿主和矿产品经营户必须如实填写昌吉市矿产运销过磅单相关内容,加盖企业公章,并自留一联备查,其余各联随拉运矿产品车辆到矿产运销管理站接受复核认定,复核认定无误的车辆,由矿产运销管理站加盖复核专用章,留取昌吉市矿产运销过磅单相关联次备查,属于拉运矿产品车辆的联次由司机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与复核地磅确认数量相差正负500公斤以内的,以矿产企业和矿产品经营户过磅单数据为准计算税费,与复核地磅确认数量相差正负超过500公斤的以矿产运销管理站复核地磅数据为准计算税费。
第十三条 市国税局、地税局要及时向昌吉市矿产运销及税收征管管理领导小组报送矿产企业纳税信息。
第十四条 矿产运销管理站应于次月5日前向市国税局、地税局、煤炭局传输上月矿产品过磅信息,实现区域内矿产销量信息与纳税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昌吉市矿产运销及税收征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硫磺沟镇政府)负责解释。本办法在运行中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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