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发[2006]15号新疆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和纳税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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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和纳税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6〕15号

全文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期,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车船使用税税额和纳税期限进行了调整。鉴于我区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为公平税负、统一政策,对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适用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和纳税期限问题,可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93号)有关规定执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其它政策、征管问题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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