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1月16日地区 | 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 | |
1 | 乌鲁木齐市(含县城、建制镇) | 1.5元-30元 |
2 | 伊宁市、塔城市、阿勒泰市、博乐市、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市、吐鲁番市高昌区、哈密市、库尔勒市、阿克苏市、喀什市、乌苏市、阜康市、奎屯市 | 1.2元-24元 |
3 | 和田市、阿图什市、五家渠市、图木舒克市、阿拉尔市、北屯市、霍尔果斯市、阿拉山口市、铁门关市 | 0.9元-18元 |
4 |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 0.6元-12元 |
注: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毗邻县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应当与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相近。
《乌鲁木齐市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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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原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国家税务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合并成立塔城地...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精神,统一规范乌什县税务行政处罚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