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5]77号
全文有效
2015年6月26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有关精神,2015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5]19号),对全区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做出部署。
5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就《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对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自治区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实施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各项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相关部门要加大税收等优惠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服务意识,在落实优惠政策上不留余地,不留死角,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部分,不溯及以往。
四、今后,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赋予的管理权限范围内研究和制定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优惠政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要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中,涉及安排支出的,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各地、各部门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废止等事项,要及时、完整向社会公开信息,增强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
六、《自治区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5]19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自治区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乌鲁木齐市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图木舒克税务局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原阿拉尔国家税务局、阿拉尔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合并成立阿拉尔新税务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原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国家税务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合并成立塔城地...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精神,统一规范乌什县税务行政处罚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