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5]3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煤炭资源税分享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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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煤炭资源税分享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5]32号

全文有效

2015年4月16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税管理,扎实做好煤炭资源税改革各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煤炭资源税按6%税率执行。所实现财政收入,自治区本级和各地州市按5:5比例分成。各地要按照收入缴库级次分别缴入自治区级国库和地方库。

  二、对已全额缴入当地国库的煤炭资源税,按50%比例统一调库到自治区本级。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收入划分要求执行,不得截留、混库。对补缴和调库的煤炭资源税,要认真做好数据审核确认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缴库数。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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