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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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5年2月11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税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为贯彻落实煤炭资源税改革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4]14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确定我区煤炭资源税税率统一为6%。

  二、关于计征办法

  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三、关于应税煤炭销售额

  应税煤炭销售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第五条和《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通过企业内部铁路专用线运输煤炭的,以内部运费结算凭证作为依据扣除。

  通过企业自有运输车辆将煤炭送达用户的,企业应当将煤炭价格和运输费用分别核算,否则不予扣除费用。

  纳税人虚增运费煤价,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压低煤价、定低煤价,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资源税征管规定或者直接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均可合理调增煤炭的计税价格,确保有法必依和公正执法。

  (二)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第七条和《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运输费用的计算同前。

  (四)根据《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授权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确定折算率。

  折算率的确定方法如下:

  如果原煤销售情况很少,缺乏可参照的原煤市场售价,可通过调查本地区不同类型企业近年来的洗煤成本、利润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

  洗选煤的折算率=[(洗选煤的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的平均成本和利润)÷洗选煤的平均销售额]÷洗选煤的综合回收率×100%

  如果本地区有可参照的原煤销售价格,可按下述公式计算折算率:

  洗选煤的折算率=原煤的平均售价÷(洗选煤的平均售价×综合回收率)×100%

  (五)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第七条和本通知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四、关于税收优惠

  (一)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

  衰竭期煤矿的认定,由各地、州、市财政、地税及相关部门研究认定,具体操作办法另行下发。

  (二)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充填开采是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充填煤矸石、粉煤灰、建筑垃圾以及专用充填材料的煤炭开采技术。

  采用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煤炭的认定,由各地、州、市财政、地税及相关部门研究认定,具体操作办法另行下发。

  五、关于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同时销售(包括视同销售)应税原煤和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原煤和洗选煤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原煤和洗选煤销售额的,一并视同销售原煤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计算缴纳资源税。

  (二)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人2014年12月1日前开采或洗选的应税煤炭,在2014年12月1日后销售和自用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2014年12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煤炭的合同,在2014年12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四)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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