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小规模纳税人征免增值税事项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6年3月29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简称应税行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免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二、小规模纳税人征免规定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二)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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