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市地税发[2012]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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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克市地税发[2012]90号

全文有效

2012年4月26日

各区地税局、稽查局、石油税收征管局:

  为更好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积极推进克拉玛依市地税局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进程,特制订《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区地税局、石油税收征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各局)应按规程中设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积极配合市局纳税评估组,全面推行纳税评估工作。

  二、为保障纳税评估工作顺利实施,各局应着重做好各类征管数据的录入和维护工作,加强企业财务报表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的催报工作,确保纳税评估所需各类数据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三、自2012年5月起,市局纳税评估组将按月向各局传递税收预警信息分配日常评估工作任务,请各局于4月30日前将日常评估实施工作承担科室及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姓名和电话等信息报送纳税评估组,纳税评估组联系人:吕虎林;联系电话:6223153、6232118;信息传递方式:内网FTP:市局机关/纳税评估组。

  附件:(略)

  1.纳税评估表证单书

  2.日常评估指标说明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流程,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全面促进和提高税源管理的“专业化”与“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税收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是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促进纳税遵从的重要手段。是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各类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下同)纳税申报情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评价,并做出相应处理的税收管理行为。通过全面动态监控纳税人申报情况,及时发现税收征管薄弱环节,防范税收风险,堵塞管理漏洞,完善征管措施,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风险控制、分类实施、专业管理、人机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纳税评估按评估对象、评估主体和管理内容的不同分为日常评估和专项评估。

  日常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纳税人的日常纳税申报资料和各种涉税信息进行审核分析,通过税收预警信息的生成、分派和处置,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当前年度纳税申报中的错误或异常数据的一项税收管理工作。

  专项评估是税务机关针对某一行业或某一类纳税人,综合运用各种数据分析方法和方式确定疑点纳税人、进而对其以前纳税年度申报情况开展全面调查核实和辅导的一项专业化税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应按规定流程开展。其中日常评估采用简易流程开展,专项评估一般应按照方案制定、选案分析、案头分析、税务质询、税务约谈、评估自查、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后续管理等工作环节予以实施。

  税务质询、实地核查、税务约谈是相互平衡、循环取证的环节,可根据需要有所选择、交替进行。

  第六条 纳税评估工作由市局纳税评估部门组织实施;各区地税局、石油税收征管局(以下简称各局)负责对经日常评估产生的税收预警信息以及市经专项评估产生的税源管理建议进行处理和反馈,在此基础上,可根据本局工作实际自行组织实施纳税评估;稽查局负责对评估移送案件进行查处和反馈。

  第七条 当年已列入稽查对象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列为纳税评估对象。

  第八条 本规程适用于克拉玛依市地税局管辖的所有纳税人各项应缴税费的评估。

  第二章 日常评估工作规程

  第一节 税收预警信息的生成

  第九条 市局纳税评估部门应于每月5日之前根据事先设定的日常评估指标,利用纳税评估软件对纳税人上月申报数据及其他涉税信息进行关联比对和评估分析,生成税收预警信息。

  第二节 税收预警信息的分派

  第十条 纳税评估部门应于税收预警信息生成后1日内,填写《日常评估管理建议书》并附《疑点纳税户清册》,将预警信息分派至各局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市局分派的税收预警信息,各局应在接收当月月底前进行完成处理和反馈工作。

  第三节 税收预警信息的处理

  第十二条 各局接收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分送至本局评估实施岗位进行处理。处理内容包括:核实、催报催缴、数据修正、案件移交和反馈。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核实的内容包括:

  (一) 纳税人申报、入库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 纳税人报送的财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 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数据之间的差异原因。

  第十四条 经核实,纳税人承认存在申报或解缴税款差异事实,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责令纳税人通过自查补报方式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第十五条 经核实,发现纳税人有偷、逃、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按规定程序移交稽查局。

  第十六条 数据修正是指各基层征管局对预警信息中指出的数据信息错误和在预警信息核实过程中发现的数据信息错误按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

  第十七条 各局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对税收预警信息处理完毕后,应于月底前内制作《日常评估处理情况反馈清册》,向市局纳税评估部门就处理情况做出书面反馈。

  第四节 税收预警信息处理结果复核

  第十八条 市局纳税评估部门负责对税收预警信息处理结果进行复核;经复核有问题的,发回处理部门核查并重新做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专项评估工作流程

  第一节 制订评估工作方案

  第十九条 纳税评估部门在专项评估工作开展之前,因根据工作实际制订《纳税评估工作方案》,对工作项目做出说明和提出工作要求,施行分项目管理和监督落实。

  第二节 选案分析

  第二十条 选案分析是针对某一行业或某一类纳税人,利用各种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等,通过预先设定的条件,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等方法,确定评估对象的过程。选案分析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一)信息采集:采集纳税人基础资料、纳税情况、财务数据、第三方数据等信息。主要体现为一定范围内(如行业、税种等)纳税业户相关信息的集中采集。

  (二)关键风险点的确认:对评估对象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点及对应税收政策进行梳理。

  (三)数据分析:运用各类数据分析方法对所采集的数据进行逻辑校验和分析,查找出存在的错误和异常数据,进而对纳税人的疑点情况做出初步判断。分析时,应综合运用通用指标和行业特色指标等各类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比对分析。

  (四)确定评估对象:根据数据分析结果,通过预先设定的条件,对疑点纳税人进行排序筛选,进而确定评估对象,并明确其纳税申报情况存在的基本疑点。并最终生成《疑点纳税人清册》

  第三节 工作任务分配

  第二十一条 纳税评估对象经审核确定后,应制作《纳税评估任务分配表》并附送《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将评估任务落实到具体评估人员,实施纳税评估。

  第四节 案头分析

  第二十二条 案头分析是评估人员结合所掌握的评估对象实际情况进行案头数据分析比对和审核,并对其疑点情况进行初步排查,明确下一步评估措施,并制作《纳税评估案头分析报告》的过程。

  第二十三条 案头分析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信息采集: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收集企业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

  (二)疑点分析:对任务分配表中的疑点进行排查分析, 并对新掌握的疑点问题进行说明和分析。

  (三)根据分析情况填制《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明确下一步的评估措施,并形成《纳税评估案头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经案头分析撤销疑点的,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终止评估程序。

  第五节 税务质询、税务约谈及评估对象自查自纠

  第二十五条 税务质询是评估人员要求评估对象在一定期限内对相关疑点问题进行解释说明,评估人员根据所掌握的实际情况针对评估对象所答复的涉税疑点问题进行分析、排查的过程。

  第二十六条 采取税务质询方式,评估人员应制作《纳税评估质询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通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就已发现的疑点问题做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 税务约谈是评估人员约请评估对象到税务机关就疑点问题进行解释,同时对评估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政策辅导和提出纳税评估建议。

  第二十八条 采取税务约谈方式,评估人员应制作《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提前通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携带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税务约谈前,应根据涉税疑点及初步估算结果,拟订约谈提纲,明确约谈重点。在约谈过程中,评估人员应对约谈答复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判断。对约谈过程中发现的新疑点,要进行进一步排查。同时,应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法宣传和辅导,对评估对象在政策理解、财务核算、申报纳税及其他涉税事项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记录人应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记录》。对通过当面约谈方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评估对象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第三十条 评估对象自查自纠是指评估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对评估所属期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改正,并填写《纳税自查报告表》。

  第三十一条 经质询、约谈及自查自纠程序后,确认排除疑点的,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终止评估程序;对仍不能排除疑点或纳税人不接受质询、约谈及拒绝自查的,转入实地核查阶段。

  第六节 实地核查

  第三十二条 实地核查是评估人员针对评估对象的疑点问题,采取税务检查的手段,深入企业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和取得证据的过程。

  第三十三条 采取实地核查方式,评估人员应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通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

  第七节 评估结论及审核

  第三十四条 纳税评估工作终结后,评估人员应根据评估实施情况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选案分析、案头分析和纳税评估估算情况;

  (三)评估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评估处理意见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一) 疑点排除,未发现涉税违法问题,终止评估。

  (二) 对确有涉税问题但未达到稽查案件移送标准的,向相应税源管理机关递交管理建议。

  (三) 对确有涉税问题且达到稽查案件移送标准的,向稽查局移交案源。

  第三十七条 评估审核是对评估结果及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复核和审批的过程。评估审核人员应独立于具体评估实施和评估处理人员。评估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评估所涉及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

  (二)各环节的疑点分析是否合理,有无遗漏;

  (三)处理建议环节提出的拟办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

  (四)其他审核内容。

  第三十八条 评估审核人员必须认真进行复核审查,并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复核意见:

  (一)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范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退回实施评估方;

  (二)发现疑点分析含糊不清或疑点问题遗漏的,应指出存在问题,退回实施评估方;

  (三)对纳税评估人员的拟办意见有异议的,应加具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定;

  (四)对拟办意见无异议的,应签注“同意拟办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定。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三十九条 纳税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管理建议书》,将评估结果和管理建议向主管基层征管局反馈,基层征管局根据纳税评估意见组织补征税款、安排纳税辅导及制订其他强化管理的有关措施。

  第四十条 涉税问题达到稽查案件移送标准的,纳税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案件移送书》,向稽查局移送案源。

  第四十一条 各局、稽查局应于每季终了十五日内,就本季接收的专项评估案件的核实、查处情况制作《专项评估处理情况反馈意见书》,向纳税评估部门反馈。

  第四十二条 纳税评估部门负责对专项评估处理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有问题的,发回处理部门核查并重新做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文书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为规范纳税评估工作,评估过程中应使用统一的评估表证单书。

  第四十四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部门应根据《评估资料目录》和《评估工作归档封面》等固定格式要求进行一户一档的整理和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由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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