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新地税发[2012]93号
全文有效
2012年3月28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要求和规定,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明确,并请结合《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12]7号)的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二、对于减免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发布《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实施管理。
三、对于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发布《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四、对纳入《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和《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的机动车,保险机构销售“交强险”时,根据车型目录的规定减征或免征车船税。同时,保险机构应在保单中做好相应的备注说明,并且将能够证明车辆类型属于减征或免征的相关资料复印留存。
五、对车型目录尚未公布或未列举的车型,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的同时,必须代收代缴车辆的车船税。待目录明确后,对于属于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可以向购买“交强险”的保险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乌鲁木齐市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图木舒克税务局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原阿拉尔国家税务局、阿拉尔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合并成立阿拉尔新税务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原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国家税务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合并成立塔城地...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精神,统一规范乌什县税务行政处罚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