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办[2012]1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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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12]11号

全文有效

2012年1月10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7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六条中“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已纳入标准范围,因此,在纳税人规模划型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综合征管系统45L01、45L02、45L03号补丁升级后,各地应按《综合征管软件小型微型企业免征发票工本费业务需求操作说明》进行“纳税人规模划型信息维护”模块操作,生成“纳税人规模划型信息”,以保证正确执行免收发票工本费政策。

  三、前台工作人员在发售发票时,系统出现“该纳税人为非大型、中型或其他类型纳税人,是否确定收取发票工本费?”提示时,均选择“否”,不收取工本费。

  四、免收发票工本费的范围包括国税机关向纳税人发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目前在用的各类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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