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国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的公告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6年9月29日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10号),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废止《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家税务局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国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的公告》(2014年第1号)。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事项,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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