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劳务派遣组织发展办法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3]136号
全文有效
2013年9月24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税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税局,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单位: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对劳务派遣有关条款进行了重大修改,设立了劳务派遣许可制度。《决定》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对劳务派遣许可作出了新的具体规定。经研究决定,自治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税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劳务派遣组织发展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3]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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