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12]419号
全文有效
2012年8月28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交通运输局,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交通运输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6l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市公交企业申请车辆购置税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新购置公共汽电车辆计划、合同及《自治区城市公交企业及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见附件一,以下简称《认定证明》);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车辆合格证明、机动车销售发票。
二、各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交企业新购置公共汽电车辆计划的审批(备案)以及城市公交企业、公共汽电车辆认定工作。县(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新购置公共汽电车辆计划及城市公交企业、公共汽电车辆认定的初审工作。
(一)城市公交企业计划新增城市公交车辆,应向县(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履行报备手续。购买后填写《认定证明》,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并持以上采购计划资料、新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合同原件,向县(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县(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材料,在《认定证明》上提出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企业新购置公共汽电车辆计划资料一并报地、州、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备案)。
(三)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各县(市)上报的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在《认定证明》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各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确认的各县(市)新购置公共汽电车辆计划汇总表传递至同级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管理部门。
(五)《认定证明》每车单独填写,一式四份。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市)国税局、城市公交企业各留存一份。认定证明由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印制。
三、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全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及城市公交企业名录》(见附件二)和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传递的城市公交企业新购置公共汽电车辆计划汇总表,对城市公交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逐户审核,符合条件的,直接在《认定证明》注明“资料齐全,符合免税条件”的意见,不符合的予以退回。
四、县级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意见为企业办理免税手续。其中城市公交企业新购置公共汽电车辆计划资料、公共汽电车辆采购合同,原件核对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后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五、城市公交企业2012年1月1日后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县级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意见及上述资料为企业办理退税手续。
附件:
1.自治区城市公交企业及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略)
2.全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及城市公交企业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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