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支持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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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支持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请示

全文有效

2014年7月1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近日联合相关部委下发《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及《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为更好的支持和促进自治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建议自治区可按照政策规定幅度内最高上限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政策规定,对自主创业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新增岗位中新招用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重点群体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为促进我区就业再就业工作,我们拟建议: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中,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限额标准8000元基础上上浮20%,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收。在企业吸纳就业政策中,针对重点群体,在国家规定的限额标准4000元基础上上浮30%,按每户每年52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收;针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限额标准4000元基础上上浮50%,按每户每年6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收。

  妥否,请批示。

  附件:(略)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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