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我区石油系统职工补贴津贴收入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1999]5号
全文有效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在对石油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石油行业扣缴税款在部分地州市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占了很大比重,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种种原因,对石油系统职工工资收入中的补贴、津贴税前扣除不一致,影响了税收政策的统一性。为正确执行税收政策,规范操作,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和代扣代缴工作质量,现对我区石油系统职工工资补贴、津贴收入税前扣除统一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结合我区各油田作业区深入荒漠、远离市区及作业人员不能回家就餐的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对各油田一线作业职工每月取得的各种补贴、津贴收入中的一部分视为差旅费津贴中的伙食补助,准予税前扣除。具体数额以财政部门规定每人每天15元和到一线实际作业天数为标准来计算,月扣除额最多不得超过330元。
二、前款规定仅限于石油系统各油田在一线作业的职丁。石油系统其他单位和部门(包括各石油化工企业)职工工资中的各种补贴、津贴收入,除现行税法和税收政策中明确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外,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石油系统各油田一线作业职工的范围和人数由各扣缴单位据实申报,经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后,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县级主管税务机关要以扣缴户为单位对各油田一线作业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单独建档,认真审核,强化监管,加强稽查。
四、各地、州(市)地税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石油系统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对辖区内油田一线作业人员的范围、数量要从严控制,加强监督检查。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区局。
五、上述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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