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函[2002]52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行包专列货物运输票据抵扣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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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行包专列货物运输票据抵扣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2]526号

全文有效

巴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巴州国税局关于对铁路行包专列货物运输票据(包裹单)抵扣进项税额的请示》(巴国税发[2002]13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包裹单不符合允许抵扣运费发票的范围,因此,对企业取得的包裹单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依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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