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函[2002]39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刷企业销售货物适用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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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刷企业销售货物适用税率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2]394号

全文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机关党报定点印刷企业印制的报刊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伊州国税发[2002]35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印刷企业印刷销售《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货物注释》)中规定的图书、报纸、杂志,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印刷销售《货物注释》之外的图书、报纸、杂志,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二、印刷企业受托加工货物时,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三、印刷企业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应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对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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