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计价能[2002]56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乡用电同价过程中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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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乡用电同价过程中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函

新计价能[2002]569号 

全文有效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城乡用电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昌州价工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65号《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实现城乡同价后,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仍在财务上单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同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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