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函[2002]12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农机流通企业销售农机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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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农机流通企业销售农机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2]120号

全文有效

哈密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机流通企业销售榨油机、面粉机、弹花机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哈地国税法字[2001]233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 第九款规定,小型面粉机属农机范围,榨油机、弹花机不属农机范围。上述货物应按规定征免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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