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乌鲁木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496号
全文有效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乌鲁木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煤矿及其它机构在生产经营中实行资金、物资集中管理,统一采购、统一分配的原则,为加强对该集团公司增值税的征管,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由乌鲁木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按月统一核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金,按实际实现的增值税进行纳税申报,不再执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自治区国税局《关于乌鲁木齐矿务局增值税征收办法》(新国税流字[1995]78号)同时废止。《乌鲁木齐市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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