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新国税函[2001]486号
全文有效
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保证出口退(免)税资料的系统性、安全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区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对以前年度有关退税档案管理可比照本办法执行。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对存在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馈。《乌鲁木齐市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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