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475号
全文有效
根据各地反映,对金税工程运行中存在的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专用发票开具、认证等方面出现发票内容开具错误、跨月发生发票退回等问题,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区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工作认真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税明电[2001]50号)、《关于金税工程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新国税函[2001]259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出现跨省、区需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问题,由各地按上述文件规定自行审批,不再上报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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