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所字[2001]9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个人所得税、人民教育基金代扣代缴工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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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个人所得税、人民教育基金代扣代缴工作的问题

新地税所字[2001]96号

全文有效

2001.11.27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工资发放方式后,随着支付工资所得单位的变化,其扣缴义务人也有所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凡是有向个人支付工薪所得行为的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2、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部门)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再向个人支付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时,应将个人的这部分所得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已扣缴税款的差额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各地要结合此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的改革,全面办理扣缴登记,准确掌握本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的户数,并对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认真进行管理和检查,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薪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措施。

补充规定:

1、鉴于目前我区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各项基本代扣金仍返还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财政机关、工商银行和行政、事业单位,是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和人民教育基金的共同扣缴义务人。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与当地财政机关建立统发工资的代扣代缴关系,明确协同扣缴义务,各级财政机关应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和人民教育基金的代扣代缴工作,督促工商银行及时将代扣资金划拔到各行政事业单位,确保个人所得税和人民教育基金及时足额扣缴入库。

2、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各单位在工资、薪金以外发放的各种补贴、津贴、奖金(包括实物、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原单位代扣代缴。其计算方法为:

各单位发放的各种补贴、津贴、奖金等与财政发放的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出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再减去财政发放工资薪金已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余额,为原单位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计算公式为:

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月工资薪金所得+当月的补贴、津贴、奖金-800-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人民教育基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财政统发工资已扣缴返还的个人所得税

3、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有关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个人所得税和人民教育基金代扣代缴的宣传辅导工作,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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