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办[2011]47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个体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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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个体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办[2011]475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1月22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文件精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自治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54号),明确了我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即: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调整后的起征点标准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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