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建发[2011]220号克拉玛依市建设局关于转发调整自治区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和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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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建设局关于转发调整自治区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和税率的通知
克建发[2011]220号
全文有效
2011年8月23日
各建设、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做好我市现行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税金计取税率的调整工作,现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治区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和税率的通知》(新建造﹝201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建造[2011]3号
  关于调整自治区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和税率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有关厅、局、委、办、行,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司令部、联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0]71号)及《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规定要求,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组成内容应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经测算,决定对我区现行建筑、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抗震加固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的计取税率进行调整(详见附表),并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新疆建设工程税金税率调整表
  
工程项目所在地
  计取基数   现行建筑、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抗震加固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税金的计取税率(%)   调整后税金的计取税率(%)
  市 区   税前工程  总造价   3.44或3.41   3.48
  县城(镇)   3.38或3.345   3.41
  非市区、县城(镇)   3.25或3.217   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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