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政办发[2011]25号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克拉玛依市鼓励投资促进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有关财税政策进行确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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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克拉玛依市鼓励投资促进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有关财税政策进行确认的通知
克政办发[2011]25号
全文有效
2011年3月30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2010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克拉玛依市鼓励投资促进重点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新克政发[2010]1号,以下简称《政策》)。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企业准确、及时享受有关财税政策,现就有关财税政策确认如下:
  一、克拉玛依原注册企业,投资符合《政策》确定的产业和项目,对其投资可不设独立法人机构,但必须按其项目独立核算。
  政策兑现时需提供的资料:全部销售收入、实际缴纳税金、项目投产后销售收入、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资料。
  财政贡献额确定:
  1. 首先确定项目投产所产生应缴增值税额,然后再与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进行对比,用其最小数计算增值税及其附税对财政贡献额。
  2. 以项目投产产生的销售收入占投资企业全部销售收入比重,确定企业所得税对财政贡献额。
  3. 确定房产税、印花税等对财政贡献额,必须属项目投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且实际缴纳的税收。
  二、克拉玛依原注册企业,投资符合《政策》确定的产业和项目,项目投产后又进行扩建,对其项目投资可不设独立法人机构,享受政策项目必须独立核算。
  政策兑现时需提供的资料:全部销售收入、实际缴纳税金、已享受政策项目销售收入、扩建项目投产后销售收入、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资料。
  财政贡献额确定:
  1. 首先确定项目投产所产生应缴增值税额,然后再与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进行对比,用其最小数计算享受政策项目产生增值税及附税对财政贡献额:
  (1)项目与扩建项目生产不同产品:享受政策项目应缴增值税额小于实际缴纳增值税额,且因使用相同原料,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用项目当年实际销售收入和扩建项目当年实际销售收入比重,确定项目及扩建项目的进项税额,按项目当年实际销售收入和扩建项目当年实际销售收入,确定项目及扩建项目的销项税额,再按确定项目及扩建项目的增值税,分别确定项目对财政贡献额及扩建项目对财政贡献额。享受政策项目应缴增值税额大于实际缴纳增值税额,用确定项目及扩建项目的增值税比重,分别确定项目对财政贡献额及扩建项目对财政贡献额。
  (2)项目与扩建项目生产相同产品,按照项目与扩建项目投资固定资产(新增产能)比重,分别确定项目对财政贡献额和改扩建项目对财政贡献额。
  2. 享受政策项目产生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确定:以享受政策项目实现销售收入占投资企业全部销售收入比重,确定企业所得税对财政贡献额。
  (1)项目与扩建项目生产不同产品,再用项目当年实际销售收入和扩建项目当年实际销售收入比重,分别确定项目对财政贡献额及扩建项目对财政贡献额。
  (2)项目与扩建项目生产相同产品,按照项目与扩建项目投资固定资产(新增产能)比重分别确定项目对财政贡献额和改扩建项目对财政贡献额。
  3. 确定房产税、印花税等对财政贡献额,必须属项目投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且实际缴纳的税收。
  三、项目投资新注册法人企业,投资符合《政策》确定的产业和项目。项目投产后又进行扩建,项目投资可不设独立法人机构,但享受政策项目必须独立核算。
  政策兑现需提供的资料:全部销售收入、实际缴纳税金、扩建项目投产后销售收入等资料。
  财政贡献额确定:
  1. 确定项目产生增值税及附税对财政贡献额:
  (1)项目与扩建项目生产不同产品,因使用相同原料,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用项目当年实际销售收入和扩建项目当年实际销售收入比重,确定项目及扩建项目的进项税额,按项目当年实际销售收入和扩建项目当年实际销售收入,确定项目及扩建项目的销项税额,再按确定项目及扩建项目的增值税,分别确定项目产生增值税及附税对财政贡献额,以及扩建项目产生增值税及附税对财政贡献额。
  (2)项目与扩建项目生产相同产品,按照项目与扩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分别确定项目对财政贡献额和扩建项目对财政贡献额。
  2. 项目产生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确定:
  (1)项目与扩建项目生产不同产品,以项目及扩建项目当年产生的销售收入比重来确定财政贡献额。
  (2)项目与扩建项目生产相同产品,按照项目与扩建项目固定资产(新增产能)投资比重,分别确定项目对财政贡献额和扩建项目对财政贡献额。
  3. 确定房产税、印花税等对财政贡献额,必须属项目投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且实际缴纳的税收。
  四、克拉玛依注册企业,投资符合《政策》确定的产业和项目,且符合重大投资项目条件。贴息政策兑现时,需提供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支付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凭证。依据审核无误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与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额度进行对比,以其最小额度及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贴息额度,按《政策》规定比例予以支持。
  五、克拉玛依投资的个体工商户,投资符合《政策》确定的产业和项目,为确保政策的公平、公正,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能作为财政贡献享受政策支持。
  六、投资符合《政策》确定的公益事业项目,项目享受财政补贴,需在投资项目完成验收且已投入运营后,对直接运行费用进行补贴,分期支持。支持时间最短不少于3年。特殊情况,经批准,最短不少于2年。
  七、凡享受《政策》的企业,应按《政策》的规定及时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市财政部门将不办理增补预算,但享受政策期限不变。
  八、凡享受《政策》的企业,所享受财政支持资金应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克政办发[2007]26号)有关要求进行账务处理,违者将停止执行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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