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市地税发[2011]5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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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工作规程》的通知
克市地税发[2011]58号
全文有效
2011年2月21日
各区地税局、稽查局、石油税收征管局:
  为适应减免税管理工作新的要求和变化,市地税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新地税发[2010]226号)和《关于下发报批类 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及报送资料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259号)的规定,制定本规程,请各局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及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以下简称为“减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四条 报批类减免税不实行层层审批制,由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工作规程规定的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六条 减免税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各区地税局、石油税收征管局应当在办税服务厅等场所设立公告栏,并将依法办理的减免税范围、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资料、办理程序、时限等内容进行公告。
  第七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有关减免税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争议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列举的方法加以合理核定。
  第九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税务机关审批且明确了申请期限的,因纳税人自身原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免税申请的,不得享受减免税待遇。
  第十条 减免税申请、受理、备案与审批过程中的有关文书应当加盖税务机关专用印章。
  第二章 减免税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凡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地税局审批的减免税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各区地税局、石油税收征管局审批;市地税局原则上只审批带有地域性、行业性、普遍性和重大的减免税事项以及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
  第十二条 各区地税局、石油税收征管局负责上级部门审批的税收减免事项的申请受理、初审,并逐级上报有关资料。
  第三章 报批类减免税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列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减免税所属年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各区地税局、石油税收征管局应在办税服务厅等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部门接到减免税申请后,应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为:
  (一)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是否有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三)减免税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正确。
  第十六条 各区地税局、石油税收征管局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应由市地税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市地税局。市地税局对超出本级审批权限的减免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自治区地税局。
  第十七条 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出具《涉税事项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加盖“减免受理专用章”及送达回证,并在《涉税事项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审核意见”一栏中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经受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归档备查,将相关减免税申请资料退还纳税人。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能立即更正的,受理人员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立即更正,并进行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补正资料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一次性告知需充的相关资料并将文书送达纳税人。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出具《涉税事项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加盖“减免受理专用章”)及送达回证,经受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一份送纳税人作为查询和领取审批文书的依据,一份附在纳税人的减免税资料中。受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立卷,将减免税资料上报调查部门。
  第十八条 减免税调查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以下简称调查部门)。
  第十九条 调查部门人员接到受理部门人员转来的减免税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核对资料,双方应在文书传递册上签字登记。
  调查部门负责人派人进行调查,调查应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的事项主要是核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情况和所申请减免税项目规定条件的适合情况。
  第二十条 调查部门根据《税务事项调查表》的内容调查完毕后,交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连同减免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税政法规部门审查。《税务事项调查表》应如实载明调查人员、调查时间、调查方式及调查的具体情况和结论。
  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应当在《税务事项调查表》上签名,保证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真实。调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减免税审查(或初审)由税政法规部门负责(以下简称审查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审查部门人员接到调查部门人员送来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和调查表后,应及时核对资料,双方应在文书传递册上签字登记,并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为:
  (一)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是否符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准确;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查部门对减免税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注明不予报批减免税的事实、理由;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且申报材料真实、齐全的,应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签注意见。
  审查部门应制作《税政审批核准事项情况报告》,报减免税审理委员会集体审批决定,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二)减免税审查情况;
  (三)减免税审查意见。
  审查中发现资料不全或《税务事项调查表》没有对调查的事项提出具体意见的,退回调查部门重新收集资料或组织调查。减免税资料传递过程中,双方应在文书传递册上签字登记。
  第二十五条 审查部门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应当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名,并对提出的审查意见负责。
  审查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收集资料或组织调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六条 减免税的批准由减免税审理委员会负责(以下简称审批部门)。
  第二十七条 各区地税局、石油税收征管局应成立减免税审理委员会。减免税审理委员会由局长、分管局领导与税政、法规、征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减免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查部门。
  减免税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减免税事项时,应当形成专门的会议记录及研究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会议记录上注明。
  集体研究完毕,局长根据研究决定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批转审查部门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在“通知内容”栏中,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送达回证,转调查部门执行并送达纳税人。
  减免税事项审批决定由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各区地税局、石油税收征管局做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
  减免税的审批决定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九条 各区地税局、石油税收征管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三十条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审查部门应在《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内容”栏中,告知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如发生变化,应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一条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受理部门,受理部门转调查部门,经审批部门审核后,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停止其减免税。
  第三十二条 减免税审批决定一经做出,不得随意变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执行:
  (一)纳税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减免税的;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审批减免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变更,需要停止执行的。
  需要停止执行减免税的,应报经减免税审理委员会决定后,由审查部门及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由受理部门送达纳税人,告知其终止减免税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对不应当减免的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
  第四章 备案类减免税工作程序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直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报送以下资料:
  (一)《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及有关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四条 受理部门须在2个工作日内日,将减免税备案资料转交调查部门,调查部门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制作《减免税备案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转受理部门送达纳税人,逾期未送达纳税人的,不影响纳税人依法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减免。
  第三十五条 调查部门收到纳税人有关备案资料后,应审核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是否有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资料是否齐全;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填写是否规范、正确。受理程序及文书同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 调查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后,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一份《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交由审查部门留存。 审查部门应建立电子或纸质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台帐,详细登记本辖区内纳税人备案减免税的备案登记时间、项目、年限等。
  审查部门应制作《税政审批核准事项情况报告》,定期向减免税审理委员会报告减免税备案情况。
  第三十七条 发现纳税人有不应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查部门可责成调查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终止减免税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核准。核准后责成调查部门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由受理部门送达纳税人,告知其终止减免税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不应当减免的税款,由调查部门依法追缴。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地税局、各区地税局和石油税收征管局的审查部门应当建立减免税台账,《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台帐》、《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申请的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减免税种、减免类型、减免的税额及所属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减免税文书、资料应按户归档,所有应归档的文书、资料统一装入纳税人征管档案。
  第四十条 审查部门应对留存的减免税文书、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存档。
  第四十一条 减免税归档内容为减免税申请书,减免税报送资料附件,减免税受理、审批的相关法律文书和送达回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章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调查部门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定期减免税免税期限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地税局、各区地税局、石油税收征管局应建立减免税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况和减免税审批过程的监督检查,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对备案类减免税事项,要强化后续管理手段,原则上对申报有减免税的纳税人在每年年终后都要进行一次检查,每项税收优惠项目每年的检查面不得低于50%。税收管理员应结合平时掌握的纳税资料进行分析监督,如发现不适用减免税规定而适用了的,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提请领导组织实施调查或检查。
  第四十四条 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减免税审批应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制度。克拉玛依市地税局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审批工作机制;
  (二)建立审批案卷评查制度。克拉玛依市地税局各级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审批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克拉玛依市地税局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审批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为方便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监督,市地税局、各区地税局、石油税收征管局应当建立减免税结果公示制度,将减免税的审批结果在本辖区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供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市地税局、各区地税局、石油税收征管局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未按照法定申报期限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税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减免税决定的,应依法撤销其擅自做出的减免税决定、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在减免税调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减免税审批错误的,应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减免税审批过程中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减免税管理过程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减免税总结及报表的上报
  第五十三条 各区地税局、石油税收征管局应于每年7月5日前向市局上报本辖区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年度统计表》和减免税工作总结;市地税局应于7月15日前向区局上报报表和工作总结。
  减免税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减免税管理的先进经验;减免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五十四条 各区地税局、石油税收征管局应汇总本级审批和备案的企业纳税人减免税事项,每半年终了后15日内,向市地税局上报《减免税公示汇总表》。市地税局应于1月30日和7月30日前,向区局上报报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免税事宜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税务代理机构办理,但需要提供纳税人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六条 税收法律、法规对减免税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文中涉及到的减免税文书,可见评价体系《税收业务表证单书》。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各区地税局、石油税收征管局应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局的税收减免工作规程,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工作规程,细化有关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附件一: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 涉税事项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3. 补正资料告知书
  4. 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调查表
  5. 税务事项通知书
  6.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备案登记表
  7.减免税备案通知书
  8.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附件二:
  1.减免税情况年度统计表
  2.上报区局减免税公示汇总表
  3.减免税管理台帐
  4.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台账
  附件三:报批类、备案类减免税的划分及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资料
  1.营业税报批类减免项目及报送材料
  2.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项目及报送材料
  3.财产和行为税报批类减免项目及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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