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地税发[2011]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白碱滩区地方税务局税政审议委员会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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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白碱滩区地方税务局税政审议委员会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
白地税发[2011]1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2月30日
局各科室:
  为做好各类税政审批、核准事项的管理工作,根据《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修订),以及修订后的《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税政审议委员会工作规程》,现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我局的税政审议委员会工作规程,并提出具体的要求,各科室要认真贯彻执行。
  一、 减免税的调查审核分别由企业管理科和个体管理科负责。减免税调查审核主要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进行的符合性审查,调查审核完毕,应出具书面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要如实反映调查中的问题、原因、依据等,经调查人、管理科科长签字后转税政法规科。为减化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个体业户的减免税调查采用调查报告表的形式,由调查人、被调查人、个体管理科科长签字后转税政法规科。
  二、 税政法规科应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资料以及管理科的调查报告进行认真审核,按月出具《税政审批核准事项情况报告》,在每月28号(如有节假日或不能按期开会的情况可顺延)报本局税政审议委员会审议。
  税政审议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并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市局备案。
  白碱滩区地方税务局税政审议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白碱滩区地方税务局税政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税政审议委员会)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税收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修订)、《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税政审议委员会工作规程》(修订)的规定,修订《白碱滩区地方税务局税政审议委员会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税政审议委员会审议审批、核准事项,决定问题,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依据,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条 税政审议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成员及列席成员组成,成员由税政法规科、企业管理科、个体管理科、计征科、监察室、办公室的科长组成。列席成员由税政法规科、企业管理科的工作人员组成。
  税政审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税政法规科。
  第二章 税政审议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 税政审议委员会的职权是: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对属于地、州、市和本级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审批核准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议,依法提出审议结论。
  第五条 税政审议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属于地、州、市和本级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审批事项、审议属于地、州、市和本级地税机关审批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审核减免税申请的有关资料和税政审议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税政审批核准事项情况报告》;
  (二)听取税政审议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审核情况的汇报;
  (三)审议拟对公民做出二千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出一万元以上税务行政处罚的;
  (四)审议听取税政审议委员会办公室有关退税情况的报告,其中,不包括减免应退税款、办税窗口开票错误等原因误收应退税款、个体工商户应退税款。
  (五)依法做出审议、审理结论;
  (六)负责检查和监督税政审议委员做出的审议、审理结论的执行情况;
  (七)研究、讨论重要的税政业务问题。
  第六条 税政审议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对属于地、州、市和本级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审批事项、企业申请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进行初审;
  (二)对管理部门的税务案件进行初审;
  (三)拟对公民做出二千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出一万元以上税务行政处罚的进行初审;
  (四)对有关退税进行初审,其中,不包括减免应退税款、办税窗口开票错误等原因误收应退税款、个体工商户应退税款。
  (五)负责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的审核;
  (六)负责向税政审议委员会报送各类审批、核准事项的材料;根据初审情况向税政审议委员会提交《税政审批核准事项情况报告》;
  (七)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税政问题组织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或建议,协助税政审议委员检查和监督审议、审理结论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税政审批、核准事项的公示;
  (九)承办税政审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三章 税政审议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税政审议委员会采取集体审议的形式审议各类审批、核准事项。税政审议委员会会议由审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税政审议委员会会议须有审议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召开税政审议委员会会议时,列入税政审议委员会成员的科室长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由该科室的工作人员参加。
  税政审议委员会办公室有关经办人员,税务案件调查人员,以及税政审议委员会会议规定的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九条 税政审议委员会会议议程如下:
  (一)出席会议成员达到规定人数后,召集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
  (二)税政审议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就减免税申请、资产报损等审批、备案事项以及税务案件的初审情况逐项、分类向税政审议委员会报告,发表审核意见,并将初审过程中发现的申请人存在的问题提请税政审议委员会注意。
  (三)税政审议委员会的成员、委员、副主任、依次逐一对有关事项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四)综合其他成员的审核意见,税政审议委员会主任提出最终的审核结论。
  (五)税政审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税政审议委员会的最终审核意见,制作《白碱滩区地方税务局税政审议委员会会议纪要》,报税政审议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十条 税政审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记录和纪要整理。记录要全面、准确,对一个问题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纪要应按会议统一决定的意见整理。
  第十一条 税政审议委员会在审议过程中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经税政审议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对该审批、核准事项或税务案件暂缓形成审议、审理结论。
  管理部门应当对暂缓形成审议结论的事项重新组织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和建议转税政审议委员会办公室,由税政审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向税政审议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税政审议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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