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地税发[2010]7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白碱滩区地税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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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白碱滩区地税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地税发[2010]72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2月8日
各科室:
  核定征收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方法,符合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工作要求和征管实际。为进一步加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力度,根据市地税局《克拉玛依市地税局2009年度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碱滩区地税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力度,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水平,规范所得税核定程序,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进一步加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力度,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程序,力争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达到上年汇算清缴户数的10%。
  二、核定征收重点对象
  (一)连续三年亏损且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成本或者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企业。
  (二)享受所得税减免期间盈利,减免税到期后就大幅亏损的企业。
  (三)纳税评估发现评估指标低于警戒值以下的企业,
  以下纳税人暂不纳入核定征收对象: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等其它社会中介机构。
  4.改组改制企业(名单见附件1)。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6.当年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三、工作安排
  (一)确定核定征收对象
  1.依据2007年至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对连续三年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梳理、筛选,登记《企业所得税核定管理台帐》。
  2. 结合登记台账,对符合方案第二条规定情形,暂不纳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对象的企业予以剔除,初步确定为2010年拟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点企业。
  3.根据《克拉玛依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新克国税发[2008]28号)规定的行业划分和应税所得率,对2010年拟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点企业进行行业分类,同时根据其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计算每户企业实行核定征收后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填入《企业所得税核定管理台帐》中。
  4.将填制的《企业所得税核定管理台帐》按要求报市地税局备案。
  (二)约谈自查
  1.召集2010年拟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点企业进行集中约谈,提请纳税人自查其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自查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自2010年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纳税人认为其不适用核定征收的,继续对以下内容进行自查:一是对三年连续申报亏损的合理原因进行陈述说明,同时补充提供举证资料;二是对三年期间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多列亏损或者少缴税款的问题。
  对自查不适用核定征收情形的纳税人,还应告知以下内容:一是纳税人自查发现多列亏损的,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1万元以下罚款;少缴税款的,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二是税务机关将结合其自查资料开展纳税评估,进行调查核实,或者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稽查。三是经调查核实或者税务检查发现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条件的,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鉴定,并追缴其2009年企业所得税;对未达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但检查发现多列亏损的,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1万元以上罚款;少缴税款的,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处少缴税款1倍以上罚款。
  2.企业管理科在约谈时应逐户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注意事项。
  具体包括:企业财务指标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限期自查的时间、鉴定核定征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申请核定征收的工作流程和违反税收法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对纳税人的自查结果进行处理
  1. 对自查后主动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组织纳税人填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
  2. 对自查后认为其不适用核定征收情形的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审查纳税人报送的自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约谈、举证,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评估工作结束后,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对账目混乱难以查账,或者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
  (2)对暂不具备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形的,详细报告具体原因、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交税政科审核,并报市局备查;
  (3)对评估认定应当进行核定征收但纳税人有异议的,由管理科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稽查。
  有关评估情况应逐户出具评估分析报告,内容包括评估情况、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
  (四)汇总上报。
  1.登记所得税核定征收台帐,对核定征收企业进行动态管理。
  2.对全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进行总结,按通知时限以公文形式上报市局税政法规科。
  四、工作要求
  (一)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是我局2010年度重点工作之一,各科室必须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做到抓紧、深入、细致。
  (二)核定企业所得税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于同一行业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应保持一致。
  (三)所得税核定程序应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体系》核定管理有关步骤实施。
  (四)已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年度内对所得税征收方式不再调整。
  附件:(略)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2.克拉玛依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3.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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