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市地税发[2010]163号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纳税咨询服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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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纳税咨询服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全文有效
克市地税发[2010]163号
2010年10月9日
各区地税局、石油税收征管局、稽查局:
  现将《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纳税咨询服务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局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纳税咨询服务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强化我局纳税咨询服务工作,明确各环节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各个工作环节的衔接,建立有效的协调运作机制,为纳税人提供专业化、全方位的纳税咨询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税务机关通过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帮助纳税人更准确地理解税收权利和义务,熟悉办税流程,提高税法遵从度,融洽征纳关系,共同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第三条 坚持依法、无偿、准确、规范、便捷的原则,做好纳税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纳税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税收法律法规咨询、税收政策咨询、办税实务咨询、涉税会计处理咨询等。
  第五条 各局应当畅通纳税咨询服务渠道,及时受理各类涉税咨询。
  (一)办税服务厅内应当设置纳税咨询服务窗口或导税咨询服务台,受理解答上门咨询。
  (二)各局应在业务科室设立公开咨询电话,受理解答电话咨询。
  (三)完善克拉玛依市地税网站,通过“在线咨询”专栏,由市局业务科室受理答复网上咨询。
  (四)各局业务科室负责受理答复信函咨询及传真咨询。
  (五)各局税收管理员应公开工作职责与联系电话,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建立税企交流QQ群,加强与纳税人联系沟通,及时解决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纳税咨询服务实行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回复承诺制。
  首位受理来访、来电、来信咨询的工作人员以及直接答复在线咨询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负责受理、答复纳税咨询,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
  首问责任人能够即时解答的应当场回复,不能够当场解答的应及时转交业务科室,业务科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复杂问题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对职责范围内的纳税咨询应当即时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或本单位受理范围内的纳税咨询,应当当场转告纳税人到相关责任部门咨询。
  第七条 纳税咨询服务实行纳税咨询热点难点问题收集公布制度。
  对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各局业务科室应当认真填写纳税咨询服务记录。纳税咨询服务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咨询日期、咨询问题、答复内容、答复日期。
  各局按月整理将纳税咨询热点及难点问题传递至市局征管科,由市局筛选整理、统一公布热点难点问题的规范答复,确保答复的准确、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纳税咨询库。
  第八条 各局可成立纳税咨询服务专家组,为纳税咨询提供业务支持。专家组成员可由各税政科、计征科(办税服务厅)、管理科业务骨干组成。
  第九条 纳税咨询服务工作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结果作为考评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各局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纳税咨询答复的及时性、准确性、满意率等情况开展定期考核。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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