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市地税发[2010]15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取消收取代开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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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取消收取代开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克市地税发[2010]155号
全文有效
2010年9月16日
各区地税局、石油税收征管局、准噶尔油田税务所: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服务效率,深入贯彻区局<关于在全区取消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一体票)》工本费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195号)的精神,市局决定在全市地税系统全面取消代开发票工本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9月19日起取消收取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工本费。
  二、各局委托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在代开上述发票时,也不得收取发票工本费。
  三、取消收取代开发票工本费后,发票工本费由各局自行承担(《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工本费由自治区地税局承担)。各局要按季通过自治区非费收入系统将当期已代开的发票工本费缴入财政专户。
  四、各局计征科按季向财务部门报送《代开发票工本费统计表》作为财务部门费用支出的原始凭据。
  附件:代开发票工本费统计表
  填报部门: 年第 季度 单位:份、元
  发票种类   代开数量   单价   代开工本费   备注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        
  合计        
       科长: 填报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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