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市地税发[2010]4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报告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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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报告办法》的通知
克市地税发[2010]42号
全文有效
2010年3月9日
各区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报告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外部监督,及时发现、解决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和《市地税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监督暂行规定》(新克人常发[2005]10号)的规定,结合克拉玛依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地税局及各区地税局、稽查局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报告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是指克拉玛依地税系统税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出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操作办法》的规定,给予税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情况。
  第四条 市地税局应将全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按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各区地税局、稽查局应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按年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抄送所在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市地税局。
  报告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制作《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报告》,以正式公文上报。
  第五条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基本情况;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涉及的问题数量及追究人次(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连带责任人、局领导的人次),行政处理(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的人次)和经济惩戒的金额。
  (二)主要问题的事实、定性、责任划分、处理;
  (三)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所采取的办法或措施;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与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关的《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应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第六条 市地税局应于每年2月15日之前报送;各区地税局、稽查局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
  第七条 市地税局及各区地税局、稽查局应高度重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报告工作,提高报告质量,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对税务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报告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市地税局将定期予以通报。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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