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市地税发[2010]2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分配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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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分配办法的通知
克市地税发[2010]26号
全文有效
2010年2月8日
各区地税局、石油税收征管局:
  为确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顺利开展,妥善处理车船税收入的利益分配关系,现就车船税的征缴和分配办法明确如下:
  一、基本方法。克拉玛依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实行“集中缴纳、统一计算、清算调配”的办法进行分配。
  集中缴纳,是指克拉玛依市各保险机构(独山子区除外)代收代缴的车船税,应按月并于次月20日前向克拉玛依区地税局集中申报缴纳,石油税收征管局、白碱滩区地税局、乌尔禾区地税局不得自行征收所辖纳税人的车船税,全部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石油税收征管局所辖个别企业、以及乌尔禾区地税局所辖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37团支公司除外)。
  统一计算,是指统一计算克拉玛依区各保险机构当期(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代收代缴的车船税,减去当期石油税收征管局所辖企业在克拉玛依区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部分,作为待分配基数。
  清算调配,是指年度终了后,按照统一计算的当期待分配基数,与上年度同口径计算的待分配基数进行比较,计算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增减比率,再乘以上年度白碱滩区地税局、乌尔禾区地税局实际应分配的车船税收入,最终确定当期应分配的数额,多抵少补。其中,乌尔禾区地税局的分配收入应剔除其所辖企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37团支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
  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以2009年白碱滩区应分配数额的计算为例):
  [1+(当期待分配基数﹣上期待分配基数)÷上期待分配基数)]×上年度白碱滩区地税局分配的车船税收入
  二、缴库方式。市局于每年四季度,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代收代缴的车船税,按照石油税收征管局、白碱滩区地税局、乌尔禾区地税局上年应分配车船税税额的85%,分别缴入其国库。次年一季度,再根据最终清算结果,扣除已预缴的税款,多抵少补。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克拉玛依区地税局、石油税收征管局(所辖独山子企业除外)、白碱滩区地税局、乌尔禾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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