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涉税规范性文件由新设税务机构继续执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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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涉税规范性文件由新设税务机构继续执行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8年6月15日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现行国地税部门的工作和职责由组建后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承担。为解决国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问题,确保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有序衔接,特此明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新科高字〔2018〕13号)由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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