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7年4月28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予以公告,对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2017年4月1日起取得的开发产品销售(预售)收入,按本公告中列举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5月1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序号 |
地区 |
普通住宅 |
非普通住宅 |
其他类型房地产 |
1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
1% |
3% |
3% |
2 |
塔城地区 |
1% |
3% |
3% |
3 |
阿勒泰地区 |
1% |
3% |
3% |
4 |
克拉玛依市 |
1% |
3% |
4% |
5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
1% |
3% |
3% |
6 |
昌吉回族自治州 |
1% |
3% |
4% |
7 |
乌鲁木齐市 |
1% |
3% |
4% |
8 |
哈密地区 |
1% |
3% |
4% |
9 |
吐鲁番地区 |
1% |
3% |
4% |
10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
1% |
3% |
3% |
11 |
阿克苏地区 |
1% |
3% |
3% |
12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
1% |
3% |
3% |
13 |
喀什地区 |
1% |
3% |
3% |
14 |
和田地区 |
1% |
3% |
3% |
15 |
阿拉尔 |
1% |
3% |
3% |
16 |
图木舒克 |
1% |
3% |
3% |
17 |
五家渠 |
1% |
3% |
3% |
18 |
石河子 |
1% |
3% |
4% |
19 |
北屯 |
1% |
3% |
3% |
20 |
铁门关 |
1% |
3% |
3% |
21 |
双河 |
1% |
3% |
3% |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7年第2号公告),为统一执行口径,现对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的规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号公告)第八条对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作出了规定,即“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不得低于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税收调节作用,在充分调查、测算、论证的基础上,对我区各地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确定。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
我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采取先预征后清算的方式,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据实计算征收的方式,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2017年4月1日(含)以后取得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按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为帮助基层和纳税人及时掌握预征率变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为便于基层和纳税人准确把握公告时间,公告定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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