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6]122号
全文有效
2016年8月19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77号,以下简称77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已经出台的各项税收等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要严格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的,要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限。
二、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研究和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要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涉及安排支出的,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三、各地、各部门要按照77号文件有关要求,对越权减免税、税收先征后返、税收奖励等相关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发现违规的,要立即进行纠正。拒不纠正或继续出台新的越权减免税、缓缴税、豁免欠税以及采取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款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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