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的通知
新地税发〔2010〕104号
全文有效
2010年4月2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的有关规定,区局决定对全区发票进行换版,自2010年7月1日起启用新版通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旧版发票保留的票种。此次全区发票换版后,旧版发票保留以下7种发票:《新疆地方税务局发票换票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新疆定额发票》、《新疆服务业定额专用发票》、《**公园门票》,其规格、内容、使用范围不变。其他票种予以取消,改用新版通用发票。
二、新版通用发票种类。新版通用发票分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卷式)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两种,采用维汉两种文字印制。
三、发票代码编制规则。发票代码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位数字“2”为地方税务局代码;第2-5位数字“6500”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统一代码;第6、7位数字为发票印制年份代码;第8位数字为行业代码,“0”为全区通用发票;第9、10位数字为发票种类及规格代码;第11、12位为发票印制批次代码。
四、新版通用发票的联次、印色及装订顺序。新版通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印色为:发票联棕色、存根联黑色、记帐联绿色;装订顺序为:发票联、存根联、记帐联;考虑到某些行业用票人的特殊需求,对成品规格为241mm×177.8mm、190mm×101.6mm的平推式机打发票增设证明联,印色为红色;其联次装订顺序为:发票联、证明联、存根联、记帐联;在此基础上,另设置了单联发票和两联发票(发票联、存根联)。
五、发票用纸。单联发票使用水印双胶纸印制;(注:规格为44mm×101mm的卷式机打发票使用热敏纸印制)两联以上发票使用显蓝的压感纸印制,其中:发票联为水印压感纸,其余联次为普通压感纸。
水印纸的水印图案由中间为税徽图案、上方为“XIN JIANG”字样、下方为“地税”字样的综合图案组成。
六、发票联、证明联上的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普通大红色油墨印制。
七、新、旧版发票的使用衔接。
(一)新版通用发票的分类代码、联数、成品规格及原使用旧版发票的纳税人使用新版发票的成品规格见附件4。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仅限于原使用附件4表“手工发票”栏中指定的旧版发票的纳税人使用。各地对此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加强管理。
八、新版通用发票的开票软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统一开发。
九、关于新版发票信息录入《发票监控查询系统》的问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的发票信息暂不录入《发票监控查询系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卷式)的发票信息全部录入《发票监控查询系统》,录入发票信息的相关要求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查询 信息采集及核查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函〔2009〕18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发票监控查询系统〉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08〕157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监控查询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函〔2007〕1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旧版发票可以使用到2011年5月31日,到期停用的旧版发票由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关于销毁旧版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08〕273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审核销。
附件(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
3.新版通用发票票样
4.新版发票成品规格与旧版发票比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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