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自治区钾盐资源税税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税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109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自治区天然卤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为2元/吨,成品钾盐与提取卤水的折算比调整为1:200(调整后的成品钾盐资源税税额标准为400元/吨)。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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