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一字[1995]4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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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四条自2014年4月1日起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1995]44号

已被修订

1995年5月21日

内容(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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