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发[2005]20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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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本法规第一条自2014年4月1日起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5]208号

已被修订

2005年12月6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期,各地普遍反映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偏低。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1.住宅预征率为1%以内

       2.商住楼预征率为2%--5%

       3.别墅、度假村、综合商业用房预征率为3%--6%

       具体适用的预征率由各地、州、市地税局结合实际在幅度范围内自定。

       二、经济适用房土地增值税按住宅的预征率征收。

       三、土地增值税最小计算单位为一个幢号。

       四、各地确定预征率后须报区局地方税处备案。

       五、土地增值税预征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的,应核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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