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13年7月18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的规定,现就我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13年9月1日(税款征收期)起,我区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减情况表)
6.《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填报。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其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
三、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月度终了后,纳税人应将下列资料整理装订成册,自行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一)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二)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三)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四)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见附件1),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五)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六)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见附件2)。
(七)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纳税人(成品油零售企业、农产品核定抵扣企业等)的特定申报资料,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其他申报资料,仍按现行规定填报。
特此公告。
附件:
1.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2.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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