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3年4月7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范围》)的规定,现就新疆特色农产品对照适用《范围》的有关事项细化如下(以下序数对应《范围》中的序数):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5.食用豆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食用豆类包括鹰嘴豆(桃豆)、花生。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1.蔬菜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新鲜蔬菜包括皱柄羊肚菌(巴楚蘑菇)、恰玛古、山药。
2.水果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水果初加工产品包括苹果、梨、葡萄、西瓜、甜瓜、哈密瓜、木瓜、香瓜、白兰瓜、石榴、无花果、红枣、沙枣、椰枣、桃子、蟠桃、杏子、李子、柿子、海棠果、桑葚、蓝莓、草莓、树莓(黑加仑)、青梅、西梅、酸梅、樱桃、樱桃李(野酸梅)、山楂、马林、圣女果、沙棘、无花果、沙棘果、瓜子、打瓜子、巴旦木、枸杞、榛子、松仁。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油料植物包括水飞蓟籽、罗马甘菊、核桃、葡萄籽、杏仁、番茄籽、甜瓜籽。
(七)药用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药用植物包括雪莲花、蛇目菊(雪菊)、甘草尖、罗布麻、玛卡、肉苁蓉、锁阳、麻黄草、贝母。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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